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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印发!《沭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  访问量:532

沭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城区北至沂河南堤,西至淮河东堤,南至宿迁大道—326省道,东至新205国道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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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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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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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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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住宿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10”或者“12345”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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